何謂「法院」?法院之職權為何?

法院是指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實現公平正義之國家司法機關,而其職權依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何謂「法院」?

法院是指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實現公平正義之國家司法機關,其內涵如下:
(一) 法院是國家中央機關:法院為國家行使司法審判權之特定機關,且全國所有法院,無論其種類審級,性質均屬中央機關。
(二) 法院是行使司法審判權之司法機關:法院為行使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等司法審判權之司法機關。
(三) 法院是行使國家司法權之獨立機關:我國司法權本於權力分立之理論,與行政權分離,另設法院自成系統,且對外不受其他權力機關支配,對內亦於憲法第80條、81條,明確保障法官審判具有獨立不受干涉之特質,故法院不僅是行使司法權之國家機關,更是獨立行使司法審判權之唯一機關。
(四) 法院是實現公平正義之國家司法機關: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法院是透過公權力,強制實現公平正義之國家機關。
我國民、刑訴訟法大部分條文所稱之法院,是指「最狹義之法院」。最狹義之法院是指實際參與審判並作成司法裁判之獨任制或合議制之法官,由於其為法院審判實施及運作之核心,故又稱為「實質意義之法院」。

法院之職權為何?

法院之職權: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詳述如下:
(一) 普通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1. 審判民事訴訟事件:民事訴訟是法院依據當事人之請求,就人民相互間私權之事件或爭執,以確定其司法上權利存在與否之法律程序。也就是當事人因私法權利發生紛爭,訴請法院裁判之案件。例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所有權的物上請求、夫妻離婚之訴、及遺產繼承等事項。
2. 審判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是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依犯罪之被害人或檢察官請求法院訴追、審問及處罰犯罪嫌疑人,以發現真實、保障人權及使刑法法規具體實現之程序。刑事訴訟法雖是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但某些違反刑事實體法的犯罪,並不屬於法院刑事庭之審判職權,例如: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則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由軍事法庭審判。
3. 審判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法律以民事庭審判民事訴訟案件,刑事庭審判刑事訴訟案件,並設專庭審判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法院管轄之訴訟案件,詳述如下:
(1) 選舉罷免之訴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由下列之規定: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聲明異議之案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3) 少年管訓及少年刑事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4) 違反社會秩序之案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6條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5) 強制執行程序之訴訟案件: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民事執行處由地方法院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組成,專任辦理執行事務,亦稱執行法院。
(6) 防治家庭暴力之案件:對於有關防治家庭暴力核發保護令之案件,各級法院均有審理之職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家庭暴力行為,得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保護令。
4. 管轄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是指當事人間不具訟爭性的私法權利義務關係事件,或具訟爭性而為法律特別規定以非訟事件程序處理,以求維護公益及達成迅速保護私權效益。國家為保護私權,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對於人民多不具訟爭性之私法權利義務關係,由法院為必要參與、措施或裁決之法律程序。
(二) 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條明定,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而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乃是審理公法上之爭議事件,以確定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司法救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至第8條規定,人民得就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駁回或不為申請決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利益,或因公法上原因關係請求給付,分別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
(三) 智慧財產法院: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條明定,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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