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性不合,能否訴請離婚?分居長六個月可以判決離婚?

原則協議離婚,例外裁判離婚

雙方個性不合,而且都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時,雙方只要協議離婚即可。但若一方想離一方不願意離時,則必須向法院訴請離婚,而訴請離婚之事由僅能依民法第1052條有規定之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的事由,本條文分兩部分,第一部份有10種情形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個性不合向法院訴請離婚的依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必須是在此種狀況下,任何人均無法維繫婚姻才算喔!而後段「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訴請離婚的資格,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分居長達一段時間可以訴請離婚?

是可以的,但不是分居長達6個月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必須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待對方不履行同居之判決確定後再訴請離婚。

但有些情形會有例外,如在兩岸婚姻議題,如果大陸配偶離開台灣返回大陸,去而不返長達一、二年時,一般而言,法院經調查證據後也會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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