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其適用客體為請求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權利人仍得行使請求權,但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抗辯;除斥時間,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其適用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當然消滅

請求權→消滅時效/形成權→除斥期間?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性質上屬於狹義的時效。其適用客體為請求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權利人仍得行使請求權,但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抗辯。

除斥時間: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適用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當然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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