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長期外遇辯稱「之前已賠50萬給妻子」,法官判與小三連帶賠償20萬元

        一名劉姓男子在5年前外遇從事美容業的哀姓女子,被劉妻發現,劉男因給付妻子50萬元又苦苦哀求,劉妻心軟而未提告,沒想到劉男事後竟未與小三分手又被劉妻抓包。劉妻因而對2人提出告訴,而法院審理過程中,劉男主張:「這件事情之前我已經給付50萬元予原告,原告不應該再向被告請求。」經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這次和之前給付50萬元是兩碼事,判劉男與小三必須連帶賠償20萬元給劉妻。

(新聞摘自:TVBS新聞網)

法律評析

        刑法上的通姦罪蒐證不容易,因此就算被起訴也常常可能因證據不足駁回,但刑事上不成立通姦罪,還是能依照民法侵害配偶權之規定請求丈夫及小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假設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人社交禮儀範疇的行為,例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親吻、擁抱等,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都有可能會構成侵害配偶權。但有無構成侵害配偶權除原告提出的證據外(如:社群網站互動、照片、雙方對記錄、消費記錄或行車記錄器等間接證據證),同性也會成立侵害配偶權,法官對「侵害配偶權」之有無的心證空間很廣,因此雙方在法庭上給予法官的印象也很重要。而賠償金額究竟為多少,一般法官會依照原告的學歷、經歷、社會地位等背景衡量賠償金的數額。

 

        本件劉男和小三上汽車旅館就算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雙方有通姦之事實,但這種程度被認定有侵害配偶權的機會很大,劉男在法庭上雖然主張「之前通姦已經賠過錢若就同一事件在賠錢就會重覆賠償,所以不再賠錢。」此主張法官當然不採。這種主張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因為「侵權行為」的成立是個別,發生一次性行為就算一個侵權行為,發生n次性行為就是n個侵權行為,或者例如交往三個月,該段期間雖為可算一個侵權行為,惟二人雖然在5年前因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被抓,以50萬元達成和解,但後續持續交往應視為新的侵權行為,因此劉男與小三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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