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網揭露民宿更衣間有針孔攝影機,才到警察局投案是自首嗎?

      據媒體載,有網友爆料,南投埔里一間民宿竟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女生上廁所、洗澡!民宿惡行被網友揭發之後民宿便向派出所投案,也在臉書公開發文道歉,並說明已自首,但網友不買單,痛批民宿想藉自首減刑,但被踢爆的叫投案,根本不算是自首。今天要討論的是什麼樣的狀況才是自首呢?

法律評析

      自首是指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而行為人主動向偵查機關告知自己的犯罪始末並接受國家追訴,自首的要件如下:

1.犯罪事實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或雖然知悉犯罪事實但還不知道犯人是誰。如果是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並不算偵察機關發覺。

2.自動向偵查機關陳述自己的犯罪始末。

3.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偵查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接受裁判。

符合上述要件就屬於自首喔,現在自首的減刑採得減刑主義,因此,縱然有符合自首要件,但是否可以減刑最後還是由法官是個案判斷。

 

‧網友揭露偷拍,民宿老闆兒子才到警察局自首,是自首嗎?

 

      被爆料出來民宿有安裝針孔攝影機,民宿老闆的兒子才自己承認說自己確實有安裝針孔攝影機,但已經向派出所自首,這樣的承認算是自首嗎?依照前述要件檢視的話,就目前得知的訊息而論,老闆兒子的狀況應該是有符合自首要件的,因為網路揭露更衣室裝有攝影機並非有權偵察機關發覺此事,民宿老闆的兒子在發現被網路爆料第一時間即向警察局自首向警察說名犯罪始末並配合後續調查。

另外,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罪,所以必須要告訴人提出告訴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才可以啟動偵查,假如這件事鬧得沸沸揚揚整個社會輿論都在討論,有偵察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知悉此事,也鎖定犯人為何人後,被告才到警局說明自己犯罪,告訴人在犯人主動告知偵查機關後才向警察局提出告訴,偵查機關才啟動偵查,這種情況,被告就不符合自首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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