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為人酗酒駕車肇事逃逸,被害人死亡時,行為人應如何處罰?

肇事逃逸倘行為人駕車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肇事致被害人死傷時,行為人即負有救護之義務,其不為救護而逃逸者,應成立故意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並與另行成立之肇事逃逸罪為數罪併罰。至於行為人酗酒駕車肇事逃逸的法律適用,則可能發生兩種情形:

1、已發生死傷結果再逃逸,酗酒駕車構成刑法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繼續中肇事又逃逸,應先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的逃逸罪,至於之後的逃逸行為則是刑法第185條之4的逃逸罪與遺棄罪或不作為殺人發生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前後三階段的行為係屬數行為,應數罪併罰。

2、肇事逃逸後始發生死傷結果,應為單純的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遺棄罪或不作為殺人的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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