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是指何種情形?

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包含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明示拒絕勞動經執行機構退回案件等情形。

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

()履行社會勞動應依觀護人指定之期日、地點,向指定之執行機關報到執行。

()履行社會勞動應遵守勞動執行人員之命令,並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時數。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指定之社會勞動時數仍未履行完畢者,得依法撤銷社會勞動,除罰金刑案件可一次完納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案件可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外,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拘役或勞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撤銷社會勞動:

1、經觀護人或勞動執行機構依法通知報到三次以上未到者。

2、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有遲到早退情形視同當次未履行,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3、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拒絕所分配之工作,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4、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因飲酒或因其他不當行為影響工作進行或勞動機構之管理,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5、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對勞動機構、執行人員或其他勞動者,有言語侮辱、騷擾挑釁或肢體暴力之行為。

6、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經發覺有冒名頂替之行為。

7、明示不願履行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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