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於獲准社會勞動並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可否再聲請易科罰金?有何限制?

1、聲請易科罰金並獲准許後,嗣無力完納者,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而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聲請易科罰金,惟以一次繳納罰金執行完畢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是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繳納完畢外,否則應即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2、前未經聲請易科罰金,直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於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聲請易科罰金,並須經檢察官准許,惟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聲請易科罰金並獲准許而一次完納罰金執行完畢之外,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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