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何謂毀諾條款?法院如何認定?

 

(一)毀諾是指債務人應依照與銀行達成的還款協議書來還款,但是在履行期間 因為有某種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清償方案時,這個行為就叫做毀諾。因為此種情形居高不下,所以金管會向行政院提出訂定「毀諾條款」的方案,此條款規範已經協商完成的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此項新法實施後禁止債務人任意毀諾,改走個人的破產制度,只是這個新增法條還要再與司法院協商。

(二)法院如何認定:債務人如果毀諾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要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也就是說不能繼續履行清償方案的原因是不可以歸咎於債務人,例如:被公司裁員、減薪…等等,而法院在認定上沒有一定的標準,而且比較嚴苛,當然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毀諾確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情形下,將會讓債務人進行更生或清算的程序。下面幾例是地方法院的裁判及分析:

  1. 台中地方法院裁判:

a.認可更生方案案例:

此案例為債務人因誤信男友有資金週轉的問題需要借款之騙詞,進而向銀行借款給男友,但男友信用有瑕疵,不能清償債務人幫其之借款,導致債務人背負了一筆債務,又債務人適逢罹患重病,面臨失業,根本無力償還借款,但本於欠債還錢之宗旨,待有了工作且穩定後,債務人向銀行協商還款,當時協商款為每月13184元,債務人當時每月薪水為20000元,繳完協商款後剩餘的金額不到個人生活最低支出9829元,不過債務人還是勉強繳納了一年,之後因又加上須背負男友之會錢10000元,實在無力清償協商款,不得已之下只好毀諾。

b.被法院認可之理由為:

    債務人有固定之薪資或其他收入,此有薪資證明文件可稽,更生方案條件很充足,又加上提出之更生方案到場之債權人不反對,故法院得依職權逕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c.法院裁判分析:

    只要毀諾的原因是不可歸咎於債務人時,而債務人又沒有隱匿或虛報不實之情事,尤其是提出有力的證明文件,加上在提出更生方案時表示很有誠意還款,即把收入減除支出後的金額來清償,也就是老實跟法官說為什麼會毀諾(不能繳納協商款)、負債原因為何,而且提出的文件要是真實的,不能假造,而在提更生方案時的每月繳納金額,要讓債權銀行覺得債權可以大略的被滿足。當然如果負債原因是奢侈消費,而又不據實陳述,則必定會被法官駁回。

2.    板橋地方法院裁判:

a.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案例:

    此案例為債務人因丈夫的不負責任於民國93年離婚,後於彰化市某國小旁設攤做生意,但因資金有限加上小孩需要扶養,所以向銀行借款來做生意及扶養小孩,但攤子一年後就收掉了,在95年與銀行協商,每月須繳一萬多元的協商款,那時債務人並沒有固定收入,但每天被銀行恐嚇催討債務之下與銀行達成協商,每月薪資收入只有一萬多元,無力償還負債之下,只好請求親友幫忙,勉強繳納了兩年,後因被降薪,扶養費及生活費都無力負擔,心有餘而立不足下只好毀諾。

b.被法院認可之理由:

    雖有債權銀行反對更生方案,但債務人更生方案償還計畫已快達百分之百,又債權銀行代表逾二分之一過半數認為此計畫為公允、適當且可行,也沒有法院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所以法院予以認可,而就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c.法院裁判分析:

只要收入及支出誠實提報,並且提據更生方案時的每月還款金額最好是收入減掉支出後的九成都拿來還款,表示還款誠意十足,此更生方案較會被法院及債權銀行認可。

3.台中地方法院之實例新聞報導:

a.法院裁定准予清算案例:

一名女子因罹患紅斑性狼瘡,體力不佳工作不穩定,兩年都於家樂福等量販店購買生活用品與食物來維持生活,欠下二十四萬元卡債無力償還,而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清算,法官裁定准予清算,更基於他無財產之情況下,一併裁定終止清算,讓這名女子在最短時間內債務歸零

b.被法院認可之理由:

法官認為這名女子因為病重無法工作,全賴家人扶養,連聲請費一千元都要委由國庫繳納,很明顯已無償還能力,符合清算的條件,雖然名下有一部機車,但是拍賣也無實益,所以同時裁定清算程序終止。而銀行亦未提出債務人說謊之證據,法院將會做出免責之裁定,讓這名女子債務真正歸零。

         c.法院裁判分析:

清算是法官變賣債務人財產,但是會保留最低生活費之外,其餘都要用來清償,相當於俗稱的破產制度,債務人在生活上會受到許多限制。此名女子以低收入戶身分,經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協助,向台中地院聲請更生,連裁判費一千元都要委由國庫代墊,她表示:「失業已久,只靠父母偶而接濟,聲請更生時那段期間存摺只剩下四百元,也只有一輛使用九年的光陽機車,外並無任何財產」之下,債務清理條例有規定,如果債務人進行清算程序後,財產不夠清償清算程序費用時,法院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4.台中地方法院之實例新聞報導:

a.裁定准予更生案例:一名羅姓男子欠銀行將近兩百萬元,但妻子脊椎受傷,父親又罹患了口腔癌,全部重擔都在羅姓男子身上,他與銀行協商每月要繳三萬一千元,他每月薪資只有三萬八千元,他設法省吃撿用還錢,但是生活費加上妻子及父親之醫療費根本無力負擔,法官認為羅姓男子毀諾不可歸責於他,裁定准予更生。

b.被法院認可之理由:

債務人的負債有一半是幫父親清償,加上債務人自己每月要繳納協商款三萬一千元,只剩七千元過生活,債務人為了多那一千元,勤上大夜班,導致手受傷,這樣的行為讓法官覺得還款誠意十足,又單單就房租來看,每月繳完協商款後就無法負擔了,所以法官裁定毀諾的原因是不可歸咎於債務人,所以裁定准予更生。

 c.法院裁判分析:

協商之後債務人如果毀諾,必須毀諾的原因是不可歸咎於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例如:公司裁員、減薪…等等。債務人每月要繳的協商款有協議書可證、上大夜班有薪轉存摺可證,這些證據都可以證明債務人已經很努力在工作增加收入來還款,但是還是無法繼續繳納協商款,只要債務人有事證可以證明毀諾原因不可以歸咎債務人,法院都會裁定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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