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瑕疵

判斷瑕疵可分為「判斷逾越」及「判斷濫用」兩類,本文以下分述之。

判斷瑕疵

行政訴訟法第201條關於審查裁量行為之規定,既可適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則自亦有相當於裁量瑕疵之判斷瑕疵存在,此項瑕疵又可分為兩類

(一)判斷逾越:超越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容許之判斷界限,例如商標「近似」為不確定概念,近似於他人已註冊之商標依法不得核准註冊,若申請註冊之甲商標與已經註冊之乙商標文字圖樣均完全相同,主管機關仍認定為不近似,乃典型之判斷逾越。

(二)判斷濫用:指在行政機關行使判斷餘地權限之際,並未充分斟酌相關之事項甚或以無關之因素作為考量,或者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等情形而言,釋字第319號解釋三位大法官署名之不同意見書所舉之例:試卷部分漏未評分(認定事實錯誤)、給分超過題目之配分或將與評分無關之因素考慮在內,均為濫用判斷餘地權限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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