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本條例是處理消費者不能或瀕於不能清償債務而制定的法典。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消費者信用擴張,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惟實務運作之結果,往往偏重於債權人之保護,忽略此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在於使債務人能在經濟上獲得復甦的機會。消費者通常是經濟上的弱勢者,財產也較少,債權、債務關係比較單純,所以特訂例此條例,俾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有重建復甦的機會。惟本法自施行以來已近兩年,但後法院實際運作之情形看法,似乎未達到當初之預期,不僅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偏低(約佔22.2﹪),經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者,更是麟毛鳳角(約3.14﹪),清算程序亦然(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約17﹪,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者,約8.24﹪)。近來,實務學界及立法者檢討聲四起,甚至有二次修法之議。看來,「債務清理條例」如何解釋,適用甚至修訂使其發揮更大之清理債務人債務之效果,還有很長一條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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