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認可的更生案,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之案例

本案例為真實案例,(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字第14號)為法院裁定不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案例具體情形如下:

1.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的主要理由是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第3項規定,「無擔保或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即不得認可更聲方案」,而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之規定可解決時,除有12條或第64條規定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本案聲請人之前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分96期,前24期每期清償1萬5千元,清償總金額為132萬元,清償成數達54%。此更生方案未能依清償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銀行不同意很正常,會同意才奇怪)。又因為債務人名下有一間房屋,依不動產估價事務所所鑑定報告書所示,房屋鑑定價格為162萬6423元,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顯然已高於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132萬元,則於清算程序以債務人名下不動產拍賣取償,債權人受償總額顯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受償所列受償總額為132萬元為高,為保障債權人不致受比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地位,於是依法不得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應依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白話說就是,有一幢房子162萬元多賣掉一下子還給債權人的錢明顯比債務人每期固定償還一定金額,還8年(法律規定分6年,必要時延長至八年)也才還132萬。要多的多,所以乾脆進行清算就好了。

3.另外有個小插曲,本件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具狀陳報表明願盡力清償,提高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至168萬元,但債務人8年分期清償,但現在債務人已年滿57歲,而且身體狀況不佳,有弱視老花、糖尿病、膝關節炎等疾病,已無法勝任一般工作,在更生程序中進行是用照顧父親,按月自兄長處收取1萬5千元維生,而且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更需要依賴其兄長及其子役畢找到工作為清償,所以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與否顯然陷相當程度之不確定情形,很難認定債務人有長時間履行其原所提出更生方案之可能,現在提高還款金額也未能提出增加收入之相當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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