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的妻子─談「刑事被告」之法律地位

控制(Gone Girl)中文預告片

故事描述一對夫妻在他們結婚五周年紀念日當天,丈夫尼克(班艾佛列克 飾)發現他美麗的老婆愛咪(蘿莎蒙派克 飾)從家裡無故失蹤。為協尋出愛咪的下落,親友及眾人展開了深入搜索,但漸漸發現一些不尋常的線索,在警方和媒體日漸高漲的壓力下,尼克漸因一連串的謊言、騙局以及展露出的奇怪行徑,開始令眾人起了疑心,讓案情變得撲朔迷離,越來越不單純,究竟愛咪的失蹤是尼克所為?還是幕後真兇另有其人?

法律評析

片中丈夫先向警方報案妻子失蹤,但隨著妻子留下的線索,一切證據都指向丈夫其實就是兇手,在法院還沒定罪之前,媒體就已經大肆報導丈夫是兇手,究竟是丈夫有人格分裂殺了妻子,還是妻子為報復丈夫刻意設下陷阱?在警方搜查不到兇器也找不到屍體或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妻子留下的線索判丈夫有罪嗎?

每當重大社會案件發生時,台灣電視新聞、談話性節目及報章雜誌,經常為了提高收視率及銷售量,針對未經法院審判,甚至是尚在偵查中的社會矚目案件,進行臆測、拼湊、假設,或將未經查證之事實誇大報導,例如前幾年藝人Makiyo與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打林姓司機一案、鄭捷無差別殺人案、媽媽嘴雙屍案、「房東」吸毒案、高雄氣爆案,以及高材生情殺案等等,不僅將案件當事人生平資料起底,對其背景資料大肆散布,對當事人不盡公平,造成當事人聲名狼藉、名譽受損,也對其家人或受害者家屬都造成二次傷害。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媒體的用意,或許是為釐清事實,或許是為揭發真相,在符合媒體自律的前提下,還是必須肯認媒體合理的報導。

針對媒體過份炒作新聞時,民眾可以向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即NCC)申訴,而NCC在事件發生時,也會呼籲媒體報導新聞時應發揮自律精神,雖然媒體有炒作收視率的可能性,但也不至於到處罰的程度。另外,同業工會制訂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對於犯罪事件,在報導時應尊重「刑事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刑事案件,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以免產生模仿效應等等自律原則,提供給媒體工作者作為報導時的參考。

在發現犯罪、檢察官有足夠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並起訴後,接下來就交由法官來審判,我國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進行方式,是參考大陸法系國家,由「糾問制度」轉變到「控訴制度」,「糾問制度」係指刑事訴訟程序由國家職司裁判的機關開啟並主導案件進行,沒有偵查階段、審判階段的區分,最典型的就是古代包青天辦案方式,在訴訟關係上也只有「裁判者」與「被訴追者」,在程序進行上,採行密行原則、書面原則及法定證據原則。至於「控訴原則」又稱彈劾制度或告發原則,與糾問制度最大的區別在於控訴制度將刑事程序區分為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分由訴追機關(法務部檢察署)及審判機關(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即所謂「審檢分立」,因此在訴訟上會形成三面的訴訟關係,由審、檢、辯三方進行,並且採行公開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及自由心證原則。在控訴制度下還有「不告不理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因此未經起訴的犯罪,法院不會加以審判或主動訴追。

而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區別上最大的意義在於被告的地位,糾問制度下的被告是訴訟客體,無法進行訴訟上攻擊防禦,但是控訴制度以「當事人對等」為前提,在刑事程序上為確保被告在訴訟上之機會對等,被告與檢察官或自訴人同為當事人,得行使各種權利,又為提高被告或自訴人事實上或法律上防禦或攻擊能力,確保其地位,並與檢察官對等,才有辯護制度、輔佐人制度及代理人制度,補充被告或自訴人在法律專業或意思能力之不足。

而在控訴制度下,為確保被告訴訟主體地位,有三個主要原則建構而成,分別是「不自證己罪原則」、「罪疑唯輕原則」以及「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的意思是任何人都沒有義務積極證明自己犯罪,該原則落實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被告緘默權、第156條第4項規定不得僅因被告為自白或拒絕陳述、保持緘默而推斷被告犯罪,但是為了發現真正適時,被告有消極忍受義務,例如接受法官詰問、與證人對質、勘驗,以及警方、鑑定人的強制採證權,最常見的就是經警察盤查發現酒駕,得要求駕駛人進行吹氣酒測,拒絕接受時,可以強迫駕駛人隨同前往附近醫療院所進行驗血驗尿。而「罪疑唯輕原則」是指關於犯罪事實的認定,若院檢已經窮盡所有證據方法進行舉證,仍然無法證明時,法院就應該對被告作有利的認定,例如甲被懷疑觸犯殺人罪,但甲主張案發時跟朋友在看電影,有不在場證明,這時檢方就必須就甲當時在現場這件事情尋找相關證人佐證,如果無法找到證人證明甲在犯罪現場,法院就必須認定甲的不在場證明成立。最後再加上「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一般民眾熟知的在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應推定被告無罪,但是強制處分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限制,其中以「羈押」尤甚,基於保全證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及避免被告逃亡的原因,法律規定得先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將其拘禁在看守所,例如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涉嫌合宜住宅弊案、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涉嫌貪汙案件以及頂新董事魏應充涉嫌食安問題油案件等。

也因為被告的地位提升到和檢察官對等,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有下列權利:(一)聽審權:被告可以請求獲得有關訴訟資訊的權利,例如刑事訴法第95條第1款,院檢在訊問被告前必須告知所犯罪名、刑事訴訟法第33條辯護人的閱卷權、刑事訟訟法第96條給予被告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等。

(二)辯護權及在場權:被告得選任辯護人,若為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應主動為被告選任,且於審判期日被告或期辯護人未到庭,法院不得審判。

(三)聲請調查證據:法院應就被告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法院有澄清義務,被告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四)對質權與詰問權:對質是指由被告與證人之間或是證人與證人之間相互質問,而詰問是指檢辯雙方對被告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67條-7)。

(五)救濟權:被告對法院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時,可以聲明異議;敗訴判決時得上訴;不服法院的裁定時可以提抗告等。

 

但為了發現犯罪案件的真實,被告也必須忍受一定的義務:例如忍受強制處分的(拘提、逮捕、羈押、搜索等)、在場義務、接受對質或詰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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