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有工作物供給契約之法律關係之認定。

爭執所在:工作物供給契約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

按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非如買賣關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自不能認係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而有承攬關係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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