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家暴保護令」

保護令有三種,包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則會構成家暴法第 61 條的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是公訴罪,故加害人宜遵守保護令內容,避免觸法。

一、基本概念:

保護令核發由家事法院審理,有關保護令之核發是依據家暴法的規定。如果是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則會構成家暴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是公訴罪,故加害人宜遵守保護令內容,避免觸法。

二、保護令的聲請和種類:

保護令有三種,包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核發暫時保護令可不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就先核發(也有可能會開庭),所以通常情形下受害人都會先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基於保護被害人,通常都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日後若加害人沒有對暫時保護令提出抗告,法院很可能會直接核發通常保護令。

惟通常保護令的核發一般必須開庭審理,暫時保護令的效力因通常保護令的核發獲駁回而失其效力。而緊急保護令是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或縣市主管機關用言詞、電話或傳真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受理後依陳述事實,足以認定被害人有急迫危險、在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三、保護令之內容:

內容法院會依具體個案裁定,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騷擾、命令加害人遷出住所、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一定距離、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命令加害人負擔租金、扶養費或特定費用等內容。另外,保護令的對象依家暴法第3條,限於「家庭成員」,惟家庭成員包含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失效前,得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時效為2年以下。違反保護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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