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新聞看「竊錄罪」

刑法妨害秘密罪章中,是否成立刑法竊錄秘密罪,最重要在於如何解釋「無故」和「非公開之活動」。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是否正當,法院以行為人是否出於不法目的來認定,不是則不會構成竊錄罪。

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一名婦人不滿其夫睡覺時打鼾聲影響睡眠品質,趁夫睡覺私自錄影,事後傳給夫說:「你看你的打鼾聲很大聲」,並提醒夫去醫院檢查,但其夫在得知影片也被傳閱給好友看,不滿婦人張揚,怒控妨害秘密、散布竊錄內容罪。經檢察官偵辦,認定婦人有「無故」拍攝他人非公開活動之嫌,但因為其僅播給單一友人看,不構成「散布」竊錄內容,此部分不起訴。但依法院見解,婦人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法律解析:

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第315條~第319條,其中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影、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其中最重要者,就是如何解釋「無故」和「非公開之活動」。

 

何謂「無故」?

依最高法院見解,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的意思。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上作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98年台上字第5053號裁判)。在判斷「無故」時,須留意是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適用,該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所以對他人與自己的談話錄音行為,若非出於不法目的(按:用來當作訴訟上證據用就是非出於不法),不會構成竊錄罪。

 

何謂「非公開之活動」?

依最高法院見解,「非公開活動」,應兼具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性及合理性。即活動者主觀上須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100年台上字第4780號)。

 

結論:

婦人錄下其夫睡覺時的打鼾聲,是夫在家中睡覺時,睡覺行為兼具主觀與客觀兩層面之隱密性內涵,屬非公開之活動。但因為婦人所為的竊錄行為,是為提醒其夫前往醫院就醫,非出於不法目的而為,所以和本罪「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合,所以婦人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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