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直播主違約請求給付違約金勝訴,判賠15萬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甲經紀公司(原告)
案件結果勝訴,被告應賠償原告15萬元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律師也提出其他經紀公司簽約直播主的收入資料,證明只要認真準備直播內容,且達到契約所規定的時數,月收入達10萬元並不是難事,契約條款並無過苛之情形,且經紀公司也確實支出了資源在A小姐身上,自然應負賠償之責。

A小姐年輕貌美,嚮往網紅、高收入的生活,想成為一名主播主,但A小姐沒經驗、設備,不知如何開始,於是委託甲經紀公司幫自己行銷,每月直播收到的禮物,由A小姐分7成、經紀公司分3成,但經紀公司需要幫A小姐營造品牌形象,也會在A小姐直播時,用分身帳號幫忙衝人氣,也會提供直播必要的設備,所以約定契約期限2年,每個月需要直播至少40個小時,而A小姐不可片面中途解約或失聯,否則需賠償經紀公司違約金。結果A小姐直播後,發現跟自己想像中的不同,不是那麼好賺,雖然第一個月直播40小時,就賺到5萬多元,但仍然覺得太辛苦,於是就不再直播,將經紀公司封鎖,逃避現實,經紀公司經催告無效後,來所詢求律師的協助。

律師解說

楊律師研究案情後,協助經紀公司向法院起訴,並檢具A小姐直播時數明細、A小姐長期未上線資料,以及雙方的對話紀錄,證明A小姐確實有違約失聯的行為。

雖然A小姐抗辯自己不懂違約會這麼嚴重,認為經紀公司欺騙她。但A小姐無法否認契約書確實是她所親簽,簽約時也有時間閱覽契約條款,而長期不上線直播的事證,只要向直播平台調取即可確認,A小姐違約事證明確,只要簽約,就必需對自己的行為來負責。

而律師也提出其他經紀公司簽約直播主的收入資料,證明只要認真準備直播內容,且達到契約所規定的時數,月收入達10萬元並不是難事,契約條款並無過苛之情形,且經紀公司也確實支出了資源在A小姐身上,自然應負賠償之責。

法院判決

勝訴,被告應賠償原告15萬元

本案經法院開庭審理後,法官認為A小姐確實違約,並無遭到經紀公司欺騙之情,判決A小姐應賠償經紀公司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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