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和公司同事結婚遭雇主資遣 台北市勞工局:有性別差別待遇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前(十一)日表示,日前民眾申訴,表示因為和公司同事結婚的關係,而被公司要求離職的事件,在經過調查後發現,公司在約談中有表示不喜歡辦公室戀情,因此在經過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開會評議後,認定有性別差別待遇的情況。

 

近年來有關勞動條件的問題,都是民眾所關注的,而日前台北市勞工局接獲申訴,表示有勞工因為和同事結婚以後,遭到公司要求離職的案件,而該案件在經過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評議後,認定公司因為勞工結婚而要求離職的行為,屬於有性別差別待遇,所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台北市勞工局進一步表示,雖然該公司宣稱是女員工過去工作表現不佳,所以在年度考核時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但是調查後發現,公司在得知結婚喜訊後,有多次進行面談,並明確提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且也表示男方因為發展性佳可以留任,而女員工表現不佳應離開公司;此外,台北市勞工局也呼籲,雇主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如果仍無法改善的話,才能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理由;至於如果有違反的規定或約定的話,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約定無效,並且勞動契約的終止也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