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所謂第三人異議之訴,係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為不許該物實施執行之判決之訴訟而言。

第三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應以債務人之財產為標的。惟強制執行重在迅速,執行法院就執行標的物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僅依外觀上事實認定,與實際未必符合。債務人之財產,因第三人享有權利而不得執行者亦有之。執行法院認定此種執行標的物屬於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而對之執行。雖難指為違法,但係不當之執行,並使第三人實體上之權利蒙受損害,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特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許第三人本其實體法上權利所生之異議權,提起異議之訴,以謀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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