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有哪些費用請求權,可以要零用錢?

發生婚姻關係,有哪些費用請求權:家庭生活費用、自由處分金、夫妻間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

發生婚姻關係,有哪些費用請求權:

(一)家庭生活費用:夫妻間食衣住行育樂必要開支,就是指維持一個家庭所需要費用(含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二)自由處分金:在家庭生活費用以外,夫妻協議一定的數額,供夫或妻自由使用。

(三)夫妻間扶養費:夫妻互戶扶養義務,扶養費的給付也是可請求的標的。

(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婚姻關係消滅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給付兩者差額之一半。

(五)贍養費: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話,可以要求對方給與相當的贍養費。

 

三、家庭生活費用:

(一)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二)家庭生活費用看文義就知道,是指維持家庭的必要開支,例如房租、房貸、水電、吃飯、遊玩等等都屬之,食衣住行育樂樣樣都要錢,這個錢夫妻要如何分擔?法律規定,原則上由夫妻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來評估,如果先生賺得多、太太賺得少,則先生須負擔較多的家庭生活費用,如果都是先生在賺、太太沒工作,則家庭生活費用就都由先生負擔。

(三)家庭生活費用也可以用協議的,例如簽訂婚前協議書,約定先生每個月要出3萬元的家庭生活費用。

(四)如果該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方不給呢?

→可以透過法院訴訟請求。

(五)家庭生活費用如何計算?

     →通常法院會用行政院主計處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來算,每個人大約1萬5到2萬元之間,不同縣市會不同。

(六)夫妻沒有同居,還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嗎?

     →如果分居的原因,不可歸責的一方,還是可向他方請求。例如先生無故離家而分居多時,老婆還是可以向先生要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四、自由處分金:

(一)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二)自由處分金是家庭生活費用以外的錢,就是可以自由隨便處分的金錢,和一般食衣住行育樂的例行性開銷都不同類似私房錢、零用錢的概念,較多數的說法是認為,自由處分金是對於夫妻間付出勞務一方的補償。

(三)自由處分金要怎麼計算?

     →沒有標準,看約定。

(四)拒絕給付自由處分金怎麼辦?

     →要區別來看:

1.有協議存在:可以透過法院請求。例如夫妻協議丈夫一個月要給老婆5000元的自由處分金,但後來不給了,老婆可以依據協議請求。

2.沒有協議:不能透過法院請求。因為法條規定,自由處分金必須由「協議」定之,沒有協議不成可透過法院請求的規定。

 

五、夫妻間扶養費:

(一)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配偶扶養?

     →有兩種看法:

       1.當不能維持生活時,就可以請求對方扶養(沒有錢)。

       2.除了不能維持生活外,須無謀生能力,才可以請求對方扶養(沒有錢+不會賺錢)。

(三)家庭生活費用和夫妻間扶養費的關係?

     →有兩種看法:

       1.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費是重疊的,而且家庭生活費用不包括扶養費用在內是很不可思議的事,而家庭生活費用是夫妻間相互扶養費用的核心,所以優先適用家庭生活費用的規定即可。

       2.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費是不同的,因為當夫妻都有謀生能力都可維持生活時,相互間沒有扶養的問題,只有家庭生活費用而已。但是當一方變得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就從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方轉換成為受扶養的對象,所以這兩者是會變動的。

 

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什麼時候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發生?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死亡、轉變為分別財產制等等。

(三)如何計算?

     →如果夫妻間沒有約定財產制,直接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會把夫妻的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姻關係消滅時,比較夫妻婚後財產的數額,多的一方,必須給少的一方,其間差額的一半

       計算婚後財產數額的時間點:協議離婚→登記離婚日;判決離婚→起訴的時候。

(四)為什麼要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補償為了婚姻犧牲奉獻的一方,因為婚後沒有收入或收入較少的一方,可能是操持家務、侍奉公婆、照顧小孩等因素導致,這些付出的勞力,不能不顧,而且也是因為一方做了這些犧牲奉獻,另一半才能無後顧之憂得外出賺錢,簡單來說,當時立法就是認為老公賺到的錢,老婆也是有貢獻的,所以要分差額的一半,藉此保障老婆。

(五)哪些財產不列入婚後財產?

     →無償取得的:受贈、繼承。

       慰撫金。

 

七、贍養費:

(一)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二)什麼情況可以請求贍養費?

     →要符合以下全部條件才可以:

       1.判決離婚(有法院判決書的才算,其他協議、調解離婚的都不行)

       2.無過失。(離婚的原因和事由,都不是我造成的,我完全沒有錯)

       3.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離婚前靠配偶養,離婚後沒有錢,活不下去,而且要有客觀證據證明短期內無法工作或找不到工作)

       4.對方有經濟能力。

(三)贍養費該怎麼計算?

     →通常以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低收入戶標準來算,大概落在每月11000到15000元左右。

(四)贍養費可以請求的範圍?

     →贍養費不是永遠可以一直拿的,當生活困難的狀態結束時,就不能再請求,所以法院須判斷(自由心證)大概什麼時候狀態結束,例如小孩可以上幼稚園、小學了,媽媽就可以出去工作,判決可以請求在這之前的贍養費;或是法官認為半年找工作足夠了,就判丈夫要給付6個月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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