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押債務人上車簽本票 警方:涉嫌妨害自由罪及恐嚇取財罪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日前破獲一起將被害人帶上酒店,並且將其灌醉後,以準備好正反兩面都一樣的打火機,與其以拋擲打火機賭正反面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輸掉新台幣八十萬元,並以恐嚇等方式強迫被害人簽下本票的事件。

警方表示,被害人平時就有喜歡與人賭上兩把的習慣,嫌犯即看上這一點,將被害人帶至酒店將其灌醉後,嫌犯就推託找不到其他賭具為由,以正反兩面皆一樣的打火機與被害人對賭,參照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取財罪的規定,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嫌犯一開始即明知打火機正反兩面皆一樣,還在選擇有利於己的情況下與被害人對賭,自屬有詐欺被害人的意思。

警方指出,在被害人與嫌犯對賭過後幾天,嫌犯即夥同友人前往被害人家討債,並把被害人強押上車,而且手持球棒恐嚇要打斷其手腳,逼迫被害人簽下五張十萬元及兩張十五萬元本票後才放人的部分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的妨害自由規定,且違反了同法第346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恐嚇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到者的恐嚇取財罪規定。

此外參照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且當場賭博的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的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沒收,此乃同條第2項所明定,另被害人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且按照票據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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