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夫妻一方欲採取判決離婚方式時,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法定離婚事由,或者必須證明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時,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男子張植木三代單傳,娶妻生子後,全家很疼,但張妻即簡芳如控丈夫極端父權思想和大男人主義,不准伊帶小孩回娘家過夜。此外傳簡訊指「兒子姓張,將來要拜張家祖先」、「妳是我花錢光明正大娶回家的…」,並聲稱要帶兒子驗DNA,簡芳如受不了因此訴請離婚。
一、被告有極端之父權思想及大男人主義,將子女視為個人所有財產,不容他人置喙,複無理要求原告不能將子女帶回娘家過夜,且限制原告即簡芳如每月可回娘家次數,對簡芳如父母未給予應有之尊重。並提出被告多則簡訊內容為證。
法院判決離婚,並由簡芳如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家事親子-離婚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勝訴,准許小孩改從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