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舌男團「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去年被控夜店撿屍性侵,胡一度否認性侵,但檢方根據監視器畫面認定胡性侵被害人犯行屬實,並予以起訴,法院審理期間胡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賠償40萬元,並向法官爭取緩刑,不過台北地院考量被害人曾表明不希望胡獲緩刑,昨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胡2年,且未給予緩刑機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隨著夜生活越來越豐富,「撿屍」一詞也越來越常見,但隨便撿屍是需要付出代價,那為什麼撿屍要處罰?法條又是如何規範與處罰的?請看以下說明:
「撿屍」簡單來說就是利用被害人無法或是不知道抗拒之情形下對其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此規範在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是屬於妨害性自主罪章。該罪章主要是保護「性自主權」,也就是每個人都可以自己選擇要跟誰發生性關係,一旦違反意願而發生性關係,本罪章就會發動。
綜觀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大重點,一是「利用行為」是指利用男女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既然是「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則代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原因並非加害人所造成,加害人僅僅利用被害人之狀態犯罪;二是被害人需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是指因病昏迷、酒醉、意外事故受傷而昏迷不醒、服用藥劑而熟睡等狀態下,被害人無同意性交之理解能力或抗拒之能力。此二要件均須符合始構成犯罪。
本案中胡男即是利用被害人酒醉狀態,在本人無同意性交的情形下而為性交行為,故與一般的性侵行為有所不同。
緩刑是指雖然成立犯罪,但法院考量後認為暫時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時,就會宣告緩刑。換言之,緩刑仍然是屬於成立犯罪,只是暫時不用執行刑責而已,但要求緩刑須有一個前提,即是刑責不可超過二年。而乘機性交罪依法刑責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不符合緩刑之要件,但法院通常會綜合衡量被告之客觀犯罪程度與主觀犯罪意思,考量犯罪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而予以減刑(刑法第59條),若最後刑責落在二年以下時,則可宣告緩刑。
本案中法院衡量胡男的客觀犯罪程度與主觀犯罪意思,加上胡男犯後亦坦承犯罪,並與被害人和解賠償40萬元,是可予以減刑。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詢問被害人是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而尊重被害人之意見,而本案中被害人即並未同意法院給予緩刑,故法院亦不給予胡男緩刑機會。
我國是採三級三審制,一審敗訴是可以上訴救濟,而本案依一審判決理由,胡男上訴求緩刑最佳途徑就是再取得被害人原諒,讓被害人向法院表示同意給被告緩刑,這樣就有機會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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