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甲白手起家事業有成。為回饋社會乃在生前將其名下財產之十分之五贈與乙基金會。以遺囑捐助其名下財產之十分之四於丙基金會。試問甲之繼承人得否以其繼承權受侵害為由,向乙、丙基金會主張權利?應如何主張?

答:原則上為肯定個人對其死後財產之自由處分,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為保障繼承人的生活,設有限制,即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所謂特留分,為法律為法定繼承人所保留之遺產一定比例。現行法律,關於特留分之數額依繼承人之身分分別定其為應繼分之一定比例(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5條)。故甲為回饋社會在生前將其名下財產之十分之五贈與乙基金會。以遺囑捐助其名下財產之十分之四於丙基金會。前者為生前贈與契約,後者則為遺贈。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甲之繼承人若因甲之遺贈致其應得之特留分不足,繼承人得向丙基金會主張扣減權,扣減權性質上屬形成權,因扣減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生效力。至於生前贈與則不得為扣減標的,旨在尊重受贈人之既得利益,及早日確定贈與行為,以維護交易安全。故甲對乙基金會之贈與有效,甲之繼承人不得主張撤銷贈與。至於甲對丙基金會以遺囑捐助財產於丙,倘因此侵害甲之繼承人之特留分,甲之繼承人對丙主張扣減。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