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土豪哥朱家龍2016年W飯店辦毒趴害郭女喪命案,經一、二審判決皆為10年,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勸諭雙方和解,安排調解,但金額談不攏。但今日(3月28日)地方法院民事開庭時,郭女家屬律師透露雙方已達成和解,但不願透露金額,只表示金額落在雙方當初各自提出之300萬~900萬間,而且土豪哥已經付清。另2名被告也正在與郭女家屬協商中,此外,郭女家屬民事求償部分也對W飯店一併提告。
不管是民事案件或是刑事案件都有機會牽涉到雙方有意和解,案件移送法院調解處進行調解的情形。法院的調解委員須經過遴選,很多是退休的法院庭長、資深法官、退休老師、現任大學教授或執業律師等,素質較高,調解成立的比例比縣市鄉鎮公所的調解高很多。一個案件要調解成立除了案件本質外(求償金額低的比求償金額高的容易達成,刑事的過失犯罪比故意犯罪容易達成調解,刑事輕罪比刑事重罪容易達成調解,被告有正當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容易達成調解...。)調解委員必須有耐心,還要有技巧。雙方當事人則必須有個概念,調解不是爭辯誰對誰錯的地方(法庭才是),否則一見面就吵架,氣氛不好,無法理性討論,另外,雙方都要有所退讓,否則有違和解精神。因為調解主要談「錢」或者如何平衡雙方利益(如家事事件的離婚或監護)設法取得共識,以下就民事和刑事作討論。
一、如果案件純粹是民事,可分為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身分上的案件,例如離婚、監護)。重點就是不談過去,就講現在,不爭辯誰對誰錯。如果是純粹涉及金錢的,原告(請求的一方)必須考量官司打到最後的結果,一定勝訴嗎?就算有勝訴要花費多少?(包括時間成本),勝訴確定了就一定能拿到錢嗎?被告,也就是被請求的一方必須要有財產被執行。若是金額超出被告能力負擔太多,被告會放棄努力還錢的意願。另外,賠償項目中「精神賠償」金額如何去定才能客觀?例如,A騎車被違規開車的B撞斷腿,住院3天,在家休養1個月,晚上疼痛難眠無法入睡。此時,被告要站在原告立場,倘若換做是自己,願用多少金錢代價來換取免去此種痛苦,雖然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從來不是多數人必須具備的美德。
二、刑事案件的和解,除了填補被害人損失外,例如詐欺100萬,被告希望只是賠償一部分換取緩刑,原告則希望被告至少要返還100萬,中間差距可能很大,如果被告怕被關就可能會盡量籌錢或是要求分期償還以達到調解成立(即和解),原告則可能會以被告若不和解最後難以換取法官輕判或緩刑不肯退讓,但結果如何,案件發展對何人有利須視個人人格特質而定,畢竟要看被告怕不怕判重刑被關,也要看被告是不是真的有能力在短期內籌足和解金,對被告而言,若拿不回半毛錢,被告關到死也沒有意義。
結論:和解金有一定客觀計算標準,但具體個案處理上牽涉因素太多,不只是錢的問題,還有人的因素,「人」永遠是最難處理的大問題,想達成和解,和解金如何定?如何討價還價,需要一點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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