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民法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邱小姐和大哥雖然成立買賣契約,但大哥要求邱小姐履行買賣契約時,也必須提出500萬元的價金,否則邱小姐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大哥拿出500萬元前,可以拒絕移轉土地。
邱小姐有四名兄弟姐妹,曾因父親土地遺產糾紛對簿公堂,最後在法院成立和解,邱小姐取得土地持分7分之1,但作為其他人退讓的條件,同時在法院筆錄中承諾在年底前,大哥可以以500萬元購買自己的7分之1持分。在和解後,大哥尚未籌措到500萬元現金前,就不斷以存證信函要求邱小姐出面簽約,要配合自己跟銀行貸款,但邱小姐並不信任大哥,也覺得自己為何要配合貸款?故未出面,接著年底期限也過了,大哥於是對邱小姐提起訴訟,主張邱小姐惡意不履行買賣契約,要求邱小姐履約將土地過戶給自己,邱小姐找到楊律師尋求協助。
楊律師檢視邱小姐的法院和解筆錄、訊問筆錄內容,僅約定大哥有權利在年底前以500萬元購買邱小姐7分之1的持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的約定。
而這個買賣契約也定有年底的期限,即所謂的契約解除條件,如果年底過了,雙方就不受買賣契約的拘束,不管大哥是否有拿錢出來,邱小姐都可以拒絕過戶土地。
更重要的是,邱小姐是沒有配合大哥到銀行辦貸款的義務的,買東西的一方,責任就是拿出約定的價金,怎麼會有賣方配合自己辦貸款的道理呢?雖然大哥不斷主張邱小姐惡意不配合貸款,但雙方的契約又沒有約定邱小姐有配合貸款義務,大哥主張顯屬無據。
楊律師整理本案爭點及論據後,向法院提出以上之抗辯。
法官審理後,採納律師的主張,契約並未約定邱小姐有配合大哥貸款之義務,若大哥有足夠價金,早該在年底前提出,若邱小姐拒絕受領,大哥也可以把價金提存到法院,邱小姐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有理,而時間已過年底,解除條件成就,邱小姐不受契約拘束,於是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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