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盡其在我,但求無愧於心

    在考上律師前,已經接觸案件數年,並且也在現在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顧名思議,工作事務即處理法律問題、撰寫狀紙、出庭等等,親友們也常常將生活上遇到法律問題請教於我,當時雖覺得這份工作稱不上有趣,卻相當有其意義,然而,也深深體悟,在未取得律師資格前,能做的事情、能決定的事務都是相當有限的,這促使我在忙碌工作之餘,擬定讀書計畫準備考試,終於在102年考取律師。

    取得律師資格後最大不同,就是對案件負責的程度,以前充其量是協助律師辦案,身為律師後,對待案件,就是要善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也就是要比處理自己的事務,更加嚴謹視之。另外,律師還有一份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傾聽當事人」,許多律師大多會在問到案件的法律爭執點,就會打斷當事人的話,於法律人而言,往往認為那就只是一個案件,然而,遇到法律問題甚至必須進入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該問題已經使生活產生瓶頸,若因此感到煩躁,都是人之常情,且瓶頸的由來,必定有其前因後果,當事人並非法律人,陳述上不可能如同法律人直接點出法律爭點,所以都會將其來龍去脈一一訴諸,過程難免冗長,但我覺得多聽聽他們的想法,除了讓他們有一個宣洩管道、減低內心不安與惶恐,更可以從會談中,進一步了解案情。有時候,一些勝敗的關鍵,往往都隱藏在容易被人忽略的細節當中。

    律師在案件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究竟為何?一直以來都為人所爭議,而在電影中,律師一角,往往被詮釋為,為了利益透過能言善辯顛倒是非,更有人直接將律師比喻為「訟棍」,這讓我不得不為同為律師的我稍作解釋。律師這一份職業,雖稱不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但確實是在維護當事人在法律上應有的權益,舉例而言,一個人自承持有毒品或者吸毒,卻被認定為販賣毒品、又或者自承販賣二級毒品、卻被認定為販賣一級毒品,這些在刑責或刑期都是有其差異性,那麼這二級或一級毒品間的辯論,就是律師所要維護的正義。我所曾經承辦過一個刑事案件,有關於申辦行動電話SIM卡的詐欺案件,當事人雖然一再執言未曾參與詐欺犯罪,但許多客觀事證及實務見解,都導向該當事人應為有罪定論,而當時,蒞庭檢察官甚至提出對當事人的「有利建議」:本案非重大案件,認罪協商可快速解決案件、回歸正常生活等語。所幸我所所長透過刑事訴訟程序證據能力排除,並竭力於事實釐清,最終該案以宣判無罪確定,還當事人一個清白,這讓我更加堅信,還原真相、訴諸法院,就是律師的努力方向及存在價值。

    令人感嘆的是,有些實務見解與當初所學的法律,二者間理念相差甚遠,當你覺得某個案件不應該是這樣判的,這樣違反什麼什麼理論等等的時候,這些必定受通過更嚴格考試的司法官所熟知,但回歸實務運作,承審法官為免案件受上訴審法院廢棄或撤銷,往往會落下一句「最高法院都這麼判阿」,並遵從實務見解。所以,儘管試圖透過上訴或抗告到二審、最高法院、甚至聲請大法官解釋,期望能改變實務見解,但這努力的過程都是需要花費相當多的時間、金錢及精力,只要其中之一無法妥協,案件就會被實務見解所妥協,只能默默祈禱最高法院有朝一日,能改變其見解,變成一個合情合理、合乎大多數法律人期待的見解,但屆時,過程中被犧牲的案件、被當成供品的案件早已不計其數。

    很多資深律師同道會說,律師這個行業,過了幾年就會漸漸的失去熱情,因為實務上的運作往往會與自己的理想背道而馳。然而,曾經在一次進修課程中,一位道長說了一些話深深的影響著我---「有些案件可能無法透過努力獲得應有或者相當的回報,亦即,雖然可能無法幫助到全部的人,但只要竭盡所能去幫助到某一些人,這就是一份很有意義的工作。」所以,凡事盡其在我,但求無愧於心,現在的我只想多方充實自己,竭盡所能處理好案件、善盡自己本分,不要辜負那些將案件託付予我、信賴予我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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