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背床板突墜落 獨居女喪命

被害人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通常使用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前提,倘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通常使用間無因果關係,商品製造人自毋須負侵權行為責任。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桃園一名獨居的莊姓女子,月初疑似因為床組的氣壓棒意外洩氣,讓整個加起來五六十公斤的床板加床墊,重力加速度墜落,身體爬進床下的莊姓女子直接攔腰夾住,活活困死。


法律評析:
莊姓女子已死亡,該掀背床板在使用上如有品質缺失,將由父母代替莊姓女子提出主張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依據為民法第191條之1所定之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所定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責任規定,前者之規定為「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後者之規定為「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及「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依上開條文觀之,此二請求權之成立,均須以被害人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通常使用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前提,倘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通常使用間無因果關係,商品製造人自毋須負侵權行為責任。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惟本案例莊姓女子使用掀背床板致死原因,疑似因為床組的氣壓棒意外洩氣,顯與商品之通常使用間無因果關係,商品製造人自毋須負侵權行為責任。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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