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會大了,買貴退差價並非法律規定

業者為了服務客戶和促進消費,對退貨的相關規定,往往異常寬鬆,常有民眾誤以為,東西買貴了或是才買的商品隔天卻折扣了等情形,都可向商家提出退換貨,使得消費者以為不論什麼情況,都可以退貨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但買貴退差價其實是業者推出的商業活動,並非法律規定,所以,依法消費者是無法以「買貴了」為理由,要求業者退價差或退貨。

網購、訪問買賣才有7天鑑賞期的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除非商品有瑕疵可以退貨外,從網購、訪問買賣等購買的商品,民眾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可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這是民眾最熟知的7日鑑賞期的規定,但實體店面交易的商品沒有7日鑑賞期的適用。


特殊商品或服務沒有7天鑑賞期的適用

但也不是所有網購、訪問買賣的商品都有7日鑑賞期的規定。105年月1日1月施行的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行政院訂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在下列情況,即便透過網購或訪問買賣,也沒有7天鑑賞期的規定適用:

1. 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例如:牛奶、蔬果等食物。
2. 依消費者要求所做的客製化產品。例如:量身訂做的珠寶、服飾等。
3. 有時效性的報紙期刊雜誌。例如:壹週刊、蘋果日報等媒體期刊。
4. 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一經拆封,恐能複製、留存,故不予七天鑑賞期。
5. 消費者先已同意的非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完成之線上服務。例如:手機上的app軟體、電子書服務等。
6. 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例如:內衣、褲。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為配合《民用航空法》規定而修改。
 

賣家有告知義務

前揭準則雖然規定特殊性質的商品或服務不適用7日鑑賞期的規定,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民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可主張的權利,例如:商品有瑕疵,消費者還是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賣家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更換新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等等。再者,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性質特殊符合準則規定,而不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的話,賣家有告知消費者的義務,賣家如果未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還是可以主張適用7日鑑賞期,而要求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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