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室內明火秀 最高罰15萬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明火表演)。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從嚴規範室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表演性質活動,違者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立委邱議瑩會後受訪表示,修正案禁止室內明火性質的表演活動,並加重違規者的罰鍰。這項修正案交付院會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立法院初審通過規定,田野引火燃燒、施政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的行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違者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此外,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同法第41條之1規定,違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同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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