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罪受刑人的保命符—緩刑

年僅20歲的潘姓女子,2016年在網站刊登虛假的商品販售訊息,向2名買家詐得4萬3000多元,觸犯加重詐欺罪,可判處1至7年徒刑,法院僅判刑1年8月,並宣告緩刑2年,免除她牢獄之災。不料,檢方又查出,潘女在同一時間另涉一起網路詐欺案,騙得3萬8000餘元,一審又輕判徒刑6月。潘女以自己年輕無知,還有1歲半兒子要養等理由,上訴聲明再給她減刑,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原審已援用「顯可憫恕」減刑,已無再減刑的餘地,駁回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緩刑顧名思義是指刑的「暫緩執行」,有點像是我們所熟知的留校察看。也就是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如果在一定期間內,犯人行為表現出他的犯罪性已經消失,而沒有執行刑必要時,就不予執行的制度。可以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促進其悔改。

 依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來看,緩刑的要件有三:

1、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2、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

3、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如具備上述三項要件,法院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受刑人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如緩刑期滿,法院沒有撤銷緩刑,原來宣告之罪刑即失去效力,也就是沒有該犯罪前科。

而法官認定「暫不執行為適當」是指根據犯人的性格、年齡、職業、教育、家庭,犯罪情節輕重犯罪後態度等,一一加以考量,由法官斟酌判斷之。犯人沒有聲請權,僅可以當庭向法官說明自身情況,請法官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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