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中「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的適用範圍

遺棄者的行為只需要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而有相當期間之繼續,便可以構成惡意遺棄了。

「遺棄」的範圍要怎樣界定

遺棄者的行為只需要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而有相當期間之繼續,便可以構成惡意遺棄了。 實務上常見夫妻之一方於他方無故不履行同居,先行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不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當然若惡意遺棄之事由極為明確,亦得逕行依此請求判決離婚,毋須先經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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