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擬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日前司法改革分組會議做出決議,同意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而什麼是「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本文以下說明之。

事實概述

大法官釋憲組成之憲法法庭,除了解釋抽象法規如何適用,大法官也可審查普通法院所作的「確定判決見解」有無違憲,提供民眾一條訴訟救濟管道。此司法體制之重大變革將提到六月底總統府舉辦的司法國是會議討論投票。但此提議也引起藍營人士的質疑,認為是創造「第四審」,準備為扁案及郭案(郭瑤琪)開脫。

法律評析

何謂「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憲法上規定人民享有訴訟權,對於進入法院訴訟的案件,原則享有三級三審的救濟制度,若案件已無上訴條件,將進入終局確定判決,這一般救濟程序已結束,除符合特殊要件,才可以開啟特別救濟途徑,例如再審、聲請大法官釋憲。

釋憲制度分為「集中審查」、「分散審查」,前者是以特定機關對於人民聲請之案件做抽象法律審查,具有廣泛一般效力;後者是指各級法院法官,針對個案事實做違憲審查,僅有個案效力,英美法系多屬分散審查。

我國現行制度屬於「集中審查」,未來司改國是會議參考外國比較法,決議大法官可針對「合憲的法律規定,不合憲的法律見解」做有無違憲的審查。 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即採取「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對於鄧元貞一案判決雖採民法不得重婚的合憲規定,然法律見解未考量時代背景因素,因而做出違反憲法保障之家庭權及婚姻權之判決。然而是否有設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必要、此制度將成為各級法院確定判決之第四審,是否凌駕一般法院之上、審查的人力資源能否負擔、如何選案等配套措施,皆需進一步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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