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施行細則史上最大幅度修法

配合《勞基法》修法去年底上路,勞動部今正式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是《勞基法施行細則》實施32年來最大幅度修正,其中最關鍵的是特休假給假方式大幅放寬,除先前預告可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度作為給假或結清計算基礎外,正式公告版還開放可讓勞僱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預計後天生效。

前言

《勞基法》一例一休制度去年底陸續上路,其中特休假制度有大幅改變,除資遣者特休假大幅增加外,明訂勞工有優先排假權,且年度終結時,僱主要未休特休假折算日薪發給勞工。

因過去特休假未休完時,企業大多作廢;今年起要強制折算成日薪後,特休假計算起迄引起企業關注。今將公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企業除可採到職日計算年資給假外,在明訂勞資雙方同意前提下,企業可以每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作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

內容

一、勞資雙方可協商以3種方式其一來行使特休假權利

1.以受僱日周期計算

例如7月1日到職者,以7月1日到6月30日為給假周期

2.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周期計算

勞動部舉例,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依新法在2018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若勞僱雙方協商採用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算法,則勞工可在2018年度獲得3天假之外,滿1年的7天可照比率給3.5天,合計6.5天;2019年則可獲得剩下的3.5天,再加上下一年度10天的照比率給予5天,合計8.5天,以此類推。分段計給的總天數不得低於法定基準。

3.依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勞雇雙方約定年度計算

為了顧及在教育單位任職的勞工,新版《勞基法施行細則》還開放勞僱雙方可以以學年度作為計算週期;甚至還可採勞僱雙方約定的年度期間。

二、特休假未休完,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折算工資。

新修細則中規定,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工資,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僱主也應在年度終結30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勞工。

三、休息日加班未滿4小時,一律發給4小時的加班費

先前爭議最大的休息日工資未滿4小時一律發給4小時工資,計算工時是否要採取同樣標準,新版細則也明白揭示要採取同樣標準,若勞工休息日僅加班1小時,僱主不但要給勞工4小時加班費,同時僱主當月可使用的加班時數也須扣除4小時。

四、僱主發薪給勞工時,薪資明細應明列

施行細則也明訂,僱主發薪給勞工時,應提供的薪資明細包括工資總額、加班費等各項給付項目,以及勞保、勞退、健保等雙方有約定可扣除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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