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農燒雜草延燒一旁汽車工廠,涉犯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台北市北投秦姓蕉農,去年7月清晨放火燒菜園裡的芭蕉葉整地,誤認火勢熄滅就騎車離去,但火苗延燒菜園旁的百坪大汽車工廠,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燒毀保時捷、BMW等名車,士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秦遭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新聞摘自:聯合新聞)

法律評析

失火、放火                             

失火罪的意思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若是行為人出於「故意」縱火,則成立「放火罪」。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行為,不處罰「過失」的行為,但是當過失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傷害或公共安全時,刑法特別規定也須負刑事責任,例如過失致人於死、過失致人受傷以及「失火罪」等。

「失火罪」是因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特定物著火燒毀,依客體的不同分為:

1.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交通工具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交通工具罪(處六月以下有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的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的自己所有建築物、礦坑、交通工具,致生公共危險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失火燒燬前1~3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而致人於死?

刑法第173條第二項之失火罪,雖然含有侵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之危險性,但因失火而導致焚斃人命之實害,並非當然包括於失火罪責之內。刑法上關於失火燒燬有人所在的房屋而致人於死,並未設有結果加重犯的規定,然而行為人對於房屋被燒燬,既應負過失責任,則房屋內所住之人有遭焚斃之可能,也屬可預知的事實,所以若是失火燒燬醫院,致焚斃病人時,除了構成失火罪之外,行為人亦不能脫免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兩罪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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