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需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無效

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需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無效,且約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並應有合理補償,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定有明文。

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要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約定期間:

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合理補償: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 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提醒:

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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