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扶養義務減免官司之攻防

案例事實:

A男B女結婚後育有一子C年紀15歲,A因B外遇,故藉酒消愁,時常喝得爛醉後半夜才回家。A經常在酒後毆打C,甚至有1次將C打傷到住院。

(一)假設B想離婚,但A不同意,B委請律師提起離婚訴訟,官司如何主張?

(二)假設A、B協議離婚,對C的親權由B行使,扶養費平均分擔,A每月10日前匯1萬元至B的帳戶。但協議後A很快找到第二春,不僅未依約將扶養費匯給B,也從未探視C。10幾年後,C在知名半導體公司任職,A則落魄潦倒,無力工作,得知C收入頗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C每月要付3萬元的扶養費給自己,C不願意扶養A,C對官司應如何主張?

 

案例解析:

(一)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有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官司才能有勝算。民法第1052條規定10種具體事由,一種概括事由,和本案有關的是具體事由中的「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至不堪為共同生活。」和概括事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本案例,A喝醉時常毆打C,甚至打到受傷住院,符合虐待B之直系血親卑親屬C之事實,雖然本案例同時也符合概括事由所稱「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但依重大事由提起離婚必須起訴之原告屬非可歸責之一方,但如果依前述「虐待直系血親屬」主張離婚則不用,本案例,因為B外遇,倘依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起訴主張,恐難勝訴,但就算B確實有外遇之事實,仍可依前揭具體事由訴請離婚,所以離婚訴訟中B依此請求顯然較有勝算。

   

(二)C得減輕或免除對A之扶養義務。

理由:A為C之父,雖然依民法規定,C必須扶養A而且只要A無法為持生活,C就有義務扶養A。本案例,因A無力工作,A原本得對C請求扶養。但因A當時在C年幼時經常毆打,並當致C受傷住院,有故意虐待之情形。且C年幼時,A從未探視過C,依民法第1118條之11項第1款和第2款規定,C可主張「減輕」或「減免」對A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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