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證併送制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採卷證併送制,檢察官在起訴時,應將被告犯罪之證物、筆錄、卷宗等一併移送。

卷證併送制

相對於起訴狀一本主義。職權主義下由裁判機關依職權進行訴訟程序、調查證據,法官必須事先瞭解案情,方可善盡職責,便於進行審判。因須事先瞭解案情,故檢察官在起訴時,應將被告犯罪之證物、筆錄、卷宗等一併移送(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所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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