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合法性直接影響其在法庭上的採納與否。近期,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貪污案,其律師團隊主張檢方的監聽行為屬於違法,所取得的證據應被排除。本文將以此事件為例,探討違法監聽的法律規範及其對證據效力的影響。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在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同時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在兩者之中取得平衡點,該法明確規定,除非為確保國家安全或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否則不得進行通訊監察。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法的通訊監察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未經合法程序或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監聽行為,即構成違法監聽。例如,未經法院許可、對非特定對象進行監聽,或在無必要性下實施監聽等,均屬違法。
該理論引用自外國法,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若證據的取得方式違法,該證據及其衍生的其他證據(即「毒樹之果」)通常被視為無效,稱為「毒樹之果理論」。此理論旨在防止執法機關透過違法手段獲取證據,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規定,非法取得的通訊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因此,若監聽行為被認定為違法,所獲取的證據應被排除,不能在法庭上作為定罪的依據。
鄭文燦的律師團隊主張,檢方對其進行的監聽屬於案外監聽,且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報告,構成違法。因此,相關的監聽譯文及其衍生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應予以排除。
檢方則表示,已向法院提交合法核發的監聽票及相關譯文,監聽行為符合合法程序。此外,其他證據如調查處的行動蒐證畫面、路口監視器畫面等,均為獨立取得,與監聽內容無關,應具備證據能力。
違法監聽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在刑事訴訟中,透過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通常會被排除,以維護司法公正。鄭文燦案中,關於監聽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將影響相關證據的採納與否。最終,法院需綜合考量各方主張與法律規定,作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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