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債權人湯男因債務糾紛夥同田姓友人,到債務人蘇男住處噴漆,並散發印有蘇男身分證影本資料的紙張,被橋頭地院依違反個資法、恐嚇等罪,判處2人各處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債權人為追討債權使用不正當的手段很可能反而讓自己拿不回所欠款項反而還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所以債權人推討債務實應盡可能尋求合法途徑,不要因為一時氣憤而以激進手段討債,很可能會除了債務無法被清償外,反而還要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將印有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資料潑灑在債務人住處,使不特定人可以拾得獲知債務人的身分證資訊就屬於損害債務人的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為不當利用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攪拌摻有臭雞蛋之紅色油漆構成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恐嚇罪在保護個人法安全感,使一般行為自由受到保障不受他人威脅,所受威脅的利益必須是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才會該當本罪,如果以侵害隱私為惡害內容就不屬於本罪所保護的範圍,因為本罪在保護個人對法的安全感,所以必須以被害人有產生恐懼為必要。
依本案例而言,湯男對債務人蘇男表示:「你都不理我,好啊,沒關係,我們走著瞧」,並持由其所製作、攪拌摻有臭雞蛋之紅色油漆,朝上址住處潑灑,及將印有蘇男身分證影本資料之A4紙張,散灑在上址住處外,債權人是以潑灑餐有臭雞蛋與紅色油漆的混合物潑灑於債務人住家門前,該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均會認為債權人係威脅債務人生命、身體利益為惡害內容。
公布債務人欠錢事實於公共場所可能構成誹謗罪
債務人欠錢不還是事實,為何公布事實會構成誹謗罪呢?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原則上所指摘的事如為真實,法律確實可以不處罰,但是如果涉及私德之事實且與公共事務無關,仍應受處罰,於此有文獻上指出但書並非保護名譽權而是隱私權;另外依刑法第311條為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同條第3款「有關公益事項,而為適當評論」本款規定最具調和言論自由及名譽權,而立法者於此處罰範圍有限制是因為誹謗罪所限制的基本權利是言論自由,但從另一個角度觀之,他人完全享受言論自由又會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名譽權或隱私權),所以立法者為兼顧兩者利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權)而設限制。
兩人之間的債務不履行是有關個人信用問題未必是私德,因為信用屬於經濟往來重要評估事項(較具財產權色彩),縱然認為有具公益色彩,然而兩人間的債務問題逕自公開任意訴諸輿論即非適當,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有可能是行使制衡債權人的一種手段,(例如:買賣契約賣方表示,付款期限已屆其買方都不付款,但買方主張,雖然約定付款時間已到但賣方沒把貨物交給自己,而雙方間又無約定何人應先負履行義務,所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據此,契約責任當事人間無法釐清本應尋求司法制度解決如果債權人擅自散布訊息,仍然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債務人不還錢該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均未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債權人即取得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依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以便將來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其實在借款之前最好做好債務人的資力調查,或者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動產或不動產設定質權或抵押權,確保未來債權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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