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工作的台灣人張小姐,在台中市有一棟透天厝,目前是王姓表妹居住,不料,張女在2020年1月向人借14萬元,並簽本票一張,債主當年5月就向台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這對表姊妹卻不知情,直到今年3、4月有人來看屋,才驚覺不妙;張女宣稱早已還清債務,只是沒取回本票,法院卻不採信,上月法拍以980多萬元拍出,遠低約1500萬元的行情價;王女控訴,「法院好黑?感覺烏雲籠罩,不讓我們知道整個過程」。
張女委任律師主張
1.拍賣市價近1500萬元的透天別墅,償還14萬元債務,違反比例原則。
2.法院沒把文書送達她,「程序違法」,她人在上海,法院沒有依法將文書「公示送達」,或「海外送達」給她,導致她在不知情下,透天厝被賤價賣掉,受到不能挽回的損失。
3.法院查封時,沒有依法通知家屬或左鄰右舍在場(違反強制執行法第48條),沒有查明房子內有承租人居住,以「點交」方式拍賣,明顯有疏失,應以「不點交」方式拍賣。
4.她提出異議,法院沒有查明程序違法,沒更正程序錯誤,也沒有給她提供擔保停止執行的機會,而是繼續將房子拍賣掉。
法院主張
1.該強制執行案件之債權人除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外,尚有拍賣抵押物債權人、次順位抵押權人及其他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監理所等併案執行債權人,合計債權本金金額即逾1千1百萬餘元,非僅14萬元,民事執行處係依法實施強制執行。
2.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尚在進行中,相關事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或程序有所爭執,應循聲明異議或異議之訴尋求救濟,以保障其權利。
給當事人之建議
1.基本上強制執行非經債權人撤回或暫緩法院程序不會停止,縱然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也不因此停止,就異議之訴部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2.落實閱卷了解全部執行債權人、金額、執行名義、法院進行程序,才能客觀評估救濟的方式。
3.經查系爭不動產為第二次拍賣,底價784萬以900多萬拍定,換言之就全部併案執行之債權本金加上利息仍有不足額。倘若市價有1500萬,應積極尋求拍定前買賣或代償機會、與債權人協商暫緩執行,爭取保全不動產或清償全部債務後仍有現金返還債務人。
引用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檢察官知法犯法,貪瀆、洩密樣樣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