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被告周玉蔻為資深媒體人長期在各大輿論節目探討時事觀點,對輿情有一定影響力應負較高的查證責任,但因為並非偵查機關,對於其查證能力不應課予過重以影響言論自由發展。
王炳忠和他的父親王進步106年12月因涉違反國家安全法遭檢察官起訴,而周玉蔻在各大媒體爆料「他父親帳戶有收大陸外匯相當於台幣500萬元的稿費」、「組織中華兒女培育軍事教育,戰時由共產黨的指揮」等內容,惟500萬元的部分經地檢署查證後並無此筆交易,王炳忠與其父向法院請求周玉蔻負侵害人格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件法官認為被告為資深媒體人長期在各大輿論節目探討時事觀點,對輿情有一定影響力應負較高的查證責任,但周女並非偵查機關,對於其查證能力不應課予過重以影響言論自由發展。
周玉蔻為資深媒體人長期在各大媒體進行時事評論,於輿情有一定影響力,發表言論前自應詳加以查證消息來源,被告長期關注該案相關消息,並與長期互信的合作對象A、B進行求證並非憑空捏造,被告並非偵察機關,不應課與被告過高之查證義務,被告發表言論前已盡合理查證,雖然與起訴書內容有未經卻吻合之處,仍不應推論被告未盡查證義務。王炳忠新黨發言人比一般民眾有更高的自清能力,因此在權衡考量上,對於名譽權之保障雖不能棄置不顧,斟酌原告有相當之自清能力,其所涉事件亦具重大社會公益性,則被上訴人針對此事件以媒體人立場發表相關言論,自應在尺度上予以相當程度之尊重,且在偵查階段就被上訴人之查證義務亦應適度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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