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一名林姓男子的妻子2018年過世,他拿著亡妻的存摺和印章提領32萬餘元料理後事,不料竟被親生兒子控告偽造文書。
實務上常發生,父或母去世後,某一名子女仍用父或母的名義自銀行提款,待被其他子女(兄弟姐妹)發覺後,以父或母在世時,曾授權自己代辦銀行帳戶提、存款當理由,而且所提領之款項是用於支付去世的父或母的相關醫療費和喪葬費。
最高法院認為上面的情形,一旦父母死亡,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此時既然父母生前有授權或委任某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後,該名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填寫提款單提款,否則涉及偽造文書罪。至於所領的款項是不是用於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屬於該名子女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不影響偽造文書的成立。
提醒:
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個人不得再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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