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搭乘計程車過程中,不斷以言語騷擾計程車司機,甚至提出要開房間的要求。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司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陳姓男子日前與友人喝完酒後搭計程車回家,他看到司機體格壯碩竟出手撫摸,還邀請對方一同到旅館「休息」,結果司機忍無可忍,將車開到警局報案,警方將陳男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司機一路忍受陳南的騷擾已經一肚子火,又聽到陳男邀自己去開房間,實在忍無可忍,最後將車開到警局報案。雖然陳男在偵訊時辯稱,自己講話肢體動作比較多,才會引發司機誤會,但由於司機堅持提告,警方還是將他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陳姓男子搭乘計程車過程中,不斷以言語騷擾計程車司機,甚至提出要開房間的要求。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違反者依同法第9條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而且還可依同法第20條處罰:「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撫摸肌肉若沒有牽涉到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列舉的「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等部位,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則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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