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嫌犯綑綁老翁的目的,是為了強迫老翁將錢交出來,所以前面私行拘禁以為強盜罪的強制手段所吸收。三名嫌犯施以不法腕力,致使老翁不能抗拒,而其結夥三人以上行之,為加重強盜罪。
3名毒犯發現家住屏東恆春鎮的老翁瘦弱可欺,竟侵門踏戶綑綁勒索,認為得手750元太少,進一步將他綁在屋內毆打成傷,所幸被害人自行脫困報案。
尤、鄭、劉三嫌犯共起犯意,佯稱要租房子,趁老先生表達沒有空屋轉身之際。鄭便以束線帶繩索綑綁老先生手腳,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三名嫌犯綑綁老翁的目的,是為了強迫老翁將錢交出來,所以前面私行拘禁以為強盜罪的強制手段所吸收。因為綑綁足以使老翁無法抗拒,所以三名嫌犯施以不法腕力,致使老翁不能抗拒,成立刑法強盜罪,而其結夥三人以上行之,為刑法第330條的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精神病犯減刑,須專業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