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而「同居之虐待」並非只限於肢體上的暴力虐待,尚包含精神虐待,男子的老婆自可依此條款訴請離婚。
竹市陳姓男子看見電視連續劇演出男主角出軌、劈腿戲碼,竟將枕邊人當成男主角外遇對象,每當妻子出門回來,動輒質問「你是不是出去和電視裡面的男主角外遇?」還不時打罵,全案依違反保護令移送。
林姓婦人向法官說,結婚10年來,先生多次打她,日前曾向新竹地院聲請保護令獲准,沒想到先生疑心病越來越重,由於沒有工作,平時常窩在家裡看電視,居然被連續劇劇情所迷,不僅常將劇中的外遇女子罵得很難聽,還將劈腿負心漢或周旋在兩女間的男主角,幻想成真實人物。日前林女載孩子暑期返校,才進家門就看見先生拿她的口紅,在她衣服上寫著幾個大字「我愛讓大家X」,忍受先生多年暴行的林女,終於再也忍不住報警偵辦。警方通知陳某到案,他坦承說過那些話,並稱「那是我自言自語」,全案依違反保護令移送檢方偵辦。
若丈夫有毆打老婆的部份,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剪碎老婆最愛的衣服部份,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拿老婆口紅在老婆的衣服上寫「我愛讓大家X」幾個大字,除非丈夫拿衣服四處給人看,有意圖散佈於眾的行為,否則不構成誹謗罪。因為丈夫不是在公開場合寫這些侮辱性字眼,所以也不成立公然侮辱罪。而衣服用口紅寫字,並沒有達到「致令不堪使用」的情形,所以亦不成立毀損器物罪。但是此舉卻會侵害到老婆的人格權,男子老婆可依民法第18條第2項及民法第195條向男子請求精神慰撫金。
而男子在婚姻過程中有對老婆施暴,因為兩人具配偶身分,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的家庭成員。若有遭家庭成員毆打情事可向民事法院聲請保護令,以資救濟。
而男子長期懷疑老婆與電視劇劇中的男主角暗通款曲,而毆打或剪碎衣服或在衣服用口紅寫侮辱性字眼。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而「同居之虐待」並非只限於肢體上的暴力虐待,尚包含精神虐待,男子的老婆自可依此條款訴請離婚。就算不行,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訴訟標的,向法院聲請離婚。
違法取得通姦事證 恐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