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關係是相對權,除非本人獲得本人授權,才能解除契約。但是若已經確定死亡者,因為其死亡之後喪失了權利能力,而其債務發生繼承問題,建議災民盡速去辦理現並繼承或拋棄繼承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中南部的災民目前除了尋找親人的遺體,也忙著安頓現在的生活,這個時候卻傳出有災民要幫死亡或失蹤的親屬辦手機停話,遭到刁難,被要求本人現身辦理,甚至需要看死亡證明。消息傳出之後,幾家電信公司忙著澄清,強調為了便民可由親屬辦理,但是不知道是不是消息沒有傳達到地方承辦人員,才會發生這種擾民事件。
除了手續擾民,電話費對災民來說也是一種負擔。災民:「有手機撥不出去啊,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可以不用繳電話費。」中華電信表示,災民的帳單每個月可以少收200元,連續6個月,台哥大帳單減收300元,也是6個月,遠傳則是視基地台損害狀況申請減免。但是電信公司的善意,如果沒有直接傳達給地方的承辦人員,發生擾民事件,恐怕會再度影響災民的情緒。
莫拉克風災影響南部與東部地區,有民眾因為此次風災與水災而失蹤,尚未尋獲。其尚生存的家屬想幫他們辦理手機停話,但電信業者認為必須要本人來辦理,或有死亡證明才可以,讓災民的情緒備感受傷。依據民法第8條第3項:「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風災確實屬於特別災難,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可在一年後聲請死亡宣告。
而契約關係是相對權,因為與手機業者簽約的是使用手機的用戶本人,因此要停話必須也要有本人停話才行。除非本人獲得本人授權,才能解除契約。但本人已失蹤,無法親自辦理。但是若已經確定死亡者,因為其死亡之後喪失了權利能力,而其債務發生繼承問題,建議災民若不想繼承他們的債務,應該盡速去辦理現並繼承或拋棄繼承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而在未確定已經死亡的失蹤人口,其生存的家屬原則上並無義務幫他們付月租費,因為契約關係是相對權,與電信業者簽約的是使用戶本人,所以該付的是本人,與家屬無關。就算手機業者行使債務不履行等請求權,對其家屬也不會發生任何的影響。雖然失蹤人口家屬權利不會受到影響,但其法律關係總不能長達一年都不確定,所以政府應研議具體措施來因應莫拉克風災(八八水災)的後續法律問題。
榮民遺產做公益 退輔會接管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