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文字傳送,若涉及私德的部份,縱然是確有其事,仍然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長榮航空空服員訓練中心前李姓女教官因男友移情吳姓空姐,醋勁大發以簡訊、電子郵件向公司上百同事發送「吳女與機長搞婚外情、還被機長老婆逮到」、「執勤偷酒、偷空服大皮箱」等,鬧得公司沸沸揚揚,她挨告時強調所指的都是事實,還寄了「道德月刊」給檢察官,昨天仍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檢方表示,全案花費相當時間勸雙方息訟,但李女自尊心強烈,不願意與原告和解,在勸和不成下,昨天依妨害名譽罪嫌將李女提起公訴(筆誤)。
該案,航空公司李姓女教官不滿男友移情別戀,而以簡訊及電子郵件向公司上百位同事發送「吳女與機長搞婚外情、還被機長老婆逮到」、「執勤偷酒、偷空服大皮箱」,鬧得公司沸沸揚揚。
而遭到檢方起訴,若機長未婚,有自由交女友的權利,因此若女教官指涉其劈腿或其他私德問題,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則女教官散布不實言論的行為,因涉及他人之私德仍會觸犯誹謗罪。而若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文字傳送,若涉及私德的部份,縱然是確有其事,仍然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若該案機長已婚,其若確實有發生婚外情的情事,其本身也觸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為刑罰所要制裁的對象。此時若李女把整件事情公諸於世,則非單純私德問題,乃涉及刑事訴訟,若為真實,則不構成誹謗罪。
而依據刑法第314條妨害名譽罪章之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該案或許為吳姓空姐提出自訴,檢察官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扮演協助自訴的角色,而媒體報導提出公訴應屬筆誤。
而吳姓空姐及機長被李姓女教官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散佈這件事給全公司知道,若兩人覺得名譽遭受污辱,可在第一審訴訟過程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依據民法第18條第2項,有規定「人格權受侵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此慰撫金的法源依據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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