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未滿16歲的女子在法院公廁合意性交,雖得女子同意,但仍然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南法院公廁上演「4腳獸」戲碼!林姓已婚男子與未滿16歲女網友交往,前後發生7次性關係,其中一次竟跑到台南地院女廁辦事,台南高分院依與幼童性交罪判林某1年徒刑。
高分院審理時,林某辯稱甲女告訴他已滿16歲,案發後要與甲女父親談和解,才知對方未滿16歲。不過,法官從甲女供詞與林某已婚、社會經驗豐富背景,認定不可能不清楚甲女未滿16歲。高分院合議庭依刑法與幼女合意性交罪,對與甲女發生7次性關係的林某,每一案各判3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
而林姓男子已婚,若其配偶發現六個月內,可以依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兩人提出告訴,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有針對公共場合放穢劇的部份,或者供他人得自由出入的場所裸體;而公廁門已經鎖起來,大家都進不來,所以無法該當。而廁所內傳出淫穢之聲,除非音量超越噪音的標準,否則無法處罰鍰。而民法排除氣音氣響臭氣等相關規定,若要禁止其再傳出,四腳獸又不一定又會再同一地點出沒。而且法院雖然在旁邊,但你為此遞狀,人都已經不曉得跑去哪了,那要怎麼抓?而兩人在公共廁所密閉獨間性交,因為門關起來看不到,所以與構成要件「意圖供人觀覽」不符,因為看到也只看到門底下有四隻腳,沒有辦法看到兩人脫光光、露出性器官的情況,所以自然不構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公共場所之四腳獸行為,因此變成法律無法制裁的模糊地帶。
[通姦除罪化]:目前刑法已不處罰通姦行為,但配偶仍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配偶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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