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為張男是喝醉酒的情況下,誤認女友來訪,而且張男兒子的女友平日也會前往張男房間就寢,才會使張男在喝醉酒情況下誤認那是他女友。因為強制性交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不成立犯罪。
大家都有認錯人的經驗,但如果是「睡錯人」該怎麼辦?這麼離譜的事發生在台北市,一名已離婚的張姓男子涉嫌在酒後親吻、愛撫還以手指插入兒子同居女友的下體,直到被害人掙扎才停手,被控妨害性自主。不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接受張男的說詞,認為他應該是喝醉加上房間燈光昏暗,才會不小心「睡錯人」,做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檢方認為張男是喝醉酒的情況下,誤認女友來訪,而且張男兒子的女友平日在男友在少年法庭感化期間,也會前往張男房間就寢,才會使張男在喝醉酒情況下誤認那是他女友。因為強制性交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不成立犯罪。檢方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應諭知不起訴處分。」該案檢方見解並不違誤。
然而,假設案例若有不同情形,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若張男覬覦兒子女友的美色,也明知其會前來房中單純的陪睡。平日礙於道德禮教不敢造次,但一日在清醒之時,想藉由喝酒壯膽,這種案例情形張男在酒後以手指或生殖器性侵兒子女友的情形,自屬於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故意或過失之行為由自己所招致的,仍然需要處罰,而構成強制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案例又有變化,張男誤以為女友會來造訪,但實際上躺在旁邊的為兒子女友。張男趁著女子熟睡,想來點刺激的,因此未得女子同意,從事強制性交。(縱使是具配偶身分,而有強制性交行為,法律仍然會罰,何況只是同居人。)此時張男雖意在強制性交女友,卻誤以為兒子女友為其女友而性交之,但此為同等價的客體錯誤(侵害的都是女子的貞操權及身體法益),不阻卻故意,仍然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論處。
南投離奇命案,其中原因牽涉情殺?